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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灾林木”,是指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雪冰冻、干旱、风灾、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劈裂、折干、倒伏、翻蔸、枯萎、濒临死亡和已死亡的林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受灾林木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特种用途林、国家一级公益林、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等受灾林木采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受灾林木的采伐应根据损失程度及可及度,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经营、森林恢复、次生灾害防治、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

第五条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采伐:

(一)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

(二)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采伐的林木;

(三)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

第六条受灾林木采伐原则上只对第五条规定的受灾林木实施清理采伐。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全林采伐:

(一)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按规定必须进行全林除治性采伐的;

(二)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

(三)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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