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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8-9-9※点击数:2214※〗

http。//www.xiexiebang.com/news_read.asp。id=609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费投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投入到位。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六条

继续建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至2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在职在编且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级副职待遇,不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实行村计划生育专干“县聘、乡管、村用”和村级干部年报酬三分之一以上与计划生育责任挂钩制度。社区居委会应明确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小组应配备女性计划生育信息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二)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三)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

(八)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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