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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日期:2011年01月11日【字体:大中小】

深府办〔201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对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以便各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经营或外商投资合伙经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积极尝试核定新行业。

四、扶持本地优质企业上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支持企业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瑕疵,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时遇到的各类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发起人变动而修改章程,允许其办理备案登记。对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实行即来即办。

五、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登记部门要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登记的准备工作,为企业登记提供个性化优质高效服务。对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事项。

六、鼓励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七、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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