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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2011-9-211:19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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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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