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张金峰
为了加强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一警多能提高公安机关处置公路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1996年9月9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市、县公安机关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对辖区内公路上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公路巡逻民警队组建以来加强了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执法权限、
勤务管理、
先期处置、
内务管理等
一、关于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及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权限。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属于公路巡逻民警队的一级组织形式,《规范》第八条规定了公路巡逻民在中队的执法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当场处罚;
二是对在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
1四是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为了保证公路巡逻民警正确目行职责,行使权力,依照《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的规定,《规范》第九条规定了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权力,主要包括道路
交通管理、
查处治安案件、
盘间和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使用警械和武器,
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的优先使用权、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等权力。
二、关于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内务管理
《规范》第四章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勤务管理作了较全面规定。内容包括公路巡逻民警的执勤方式、
执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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