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内容标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6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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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选举。延期选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二)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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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或者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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