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安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
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建房是指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迁建等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三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个人建设申请。
第五条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退出原宅基地,并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七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等进行公示。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个人建房者,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五)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农村申请个人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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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