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印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的设置说明
xx村镇银行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
共18位,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或开展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适用于本暂行规范。
第三条以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应按照要求申请或出示机
构信用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申请开立其他类型存款账户的单位,已经办理《代码证》的,应当出示《代码证》1;不符合办理《代码证》条件2的,可不出示《代码证》。
第四条机构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包括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
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申请办理《代码证》的,营业单位应当引导客户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
第五条营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核实客户填报的《申
请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营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客户填写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章确认,有条件的可请客户加盖公章
证明;我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当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我行代为发放《代码证》,新建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代码证》。
3第七条空白《代码证》应视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于核心系统重要空白凭证
模块控号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营业单位发放机构信用代码的,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为“使用”处理;由于打印失败等原因,则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作废”处理。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将未使用的空白《代码证》上交上级行统一处理。12012年11月1日起,以开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请机构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2012年11月1日前,可按照查询结果出示机构代码证。
2不符合要求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主要是指境内外机构仅于中国境内申请开立外币账户的机构客户。3存量基本存款账户指,2012年5月31日(含)前于我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
1第八条由营业单位发放或代为申领《代码证》的,应将其号码录入核心系统客
户基础信息(cif)机构信用代码栏位(cr.code)并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因应反洗钱工作4或者其他业务需求,要求客户提供《代码证》的,应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并录入核心系统。
第二章机构信用代码的申领
第一节存量基本存款客户的申领
第九条开展存量基本存款账户年检工作或专门开展《代码证》发放工作时,应
由客户填制《申请表》并由其经办人签章确认。
第十条营业单位审核《申请表》信息无误后,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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