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国资发〔2009〕18号【发布日期】
2009-02-05【生效日期】
2009-02-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资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第四条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第五条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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