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文号:皖安监一〔2010〕23号
发文日期:2010-02-21名称: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键词:
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
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实施办法》,依法持证生产。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县安全监管局接收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中央在皖、省属、市属(包括其控股、相对持大股)企业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企业的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其他企业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接收。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市、县安全监管局的初审材料,应在省政务中心的省安全监管局窗口统一登记。
三、年采石量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分隶属关系,统一向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县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审查。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应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1颁证的审查意见。不同意颁证的,应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同意颁证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对逐级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省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对砖瓦粘土开采企业进行审核,企业档案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存档。市安全监管局对审核合格、同意颁证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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