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三章设立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臵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冠“吉林”、“吉林省”字样的单位申请举办各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级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级以下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五)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必须重新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际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未完,全文共7161字,当前显示14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