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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

—1—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

—2—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意识,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相关办理权属证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会

—3—计制度的规定,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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