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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臵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臵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

——科学决策。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责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臵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

(二)库区及安臵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

(四)解决移民搬迁安臵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项目法人的确定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第十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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