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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突出,在水资源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的;

(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下列取水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取水的;

(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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