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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青政发明电〔201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控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集中部分财力依法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生产、促进流通、平衡供求、加强监管、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分为日常价格调控资金和应急价格调控资金两部分:

(一)日常价格调控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日常价格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应急价格调控资金是指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形下,需应急用于价格调控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原则上从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安排。

第四条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原则;

(三)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原则;

(四)绩效优先、科学决策原则

第五条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补贴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存储、流通支出;

(二)重要商品的储备及投放;

(三)实施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发放的物价补贴;

(四)补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政策性亏损的补贴;

(五)开展市场价格监测、调控、检查、宣传等保障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六)其他日常价格调控支出

第六条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应急临时性商品储备、临时性价格补贴等支出;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价格调控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日常价格调控资金

第八条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及标准、启动及拨付程序,按现行事权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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