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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

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在xx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xx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xx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新招用的xx籍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3、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各企业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xxxx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4、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半年,按规定向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已缴纳的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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