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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支持打造辽宁沿海经济带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

1算执行。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沿海6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招商引资落地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培育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领域,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对现有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为新动能培育项目发生的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并在补助年度内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贴息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一个补助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支持沿海经济带建设,并对落实资金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支持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地方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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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条

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除审批单位给予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启动资金外,项目两年内没有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培育项目投资补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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