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
:本文立足审判实践,以2006年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院辖区内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为蓝本,分析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对其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参考意见,以期更好地为审判实践服务。
【关键词】
上海二中辖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
【正文】
现代社会是网络的社会,网络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最大冲击莫过于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调研表明,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更多的著作权人开始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平衡网络技术发展和著作权保护两者关系,如何科学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以更好的实现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实践均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上海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
自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辖区受理的
一、二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共计934件。从统计情况看,二中辖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其中,2006年为46件;2007年大幅增长,达到130件;2008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为183件;此后两年与2008年基本持平,2009年为190件,2010年为194件。2011年1-5月份已达191件,预计全年会有较大增长。
2.集团诉讼案件占据主要比例。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属于集团诉讼案件。这些集团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权利人就相同作品或多部作品诉不同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点光新店有限公司[1]等涉及网吧侵权的系列案件);另一种是不同权利人就不同作品诉同一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房思玉等诉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系列案件)。
3.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权利人状况、作品类型、作品性质、侵权形式等均呈现复杂多样的情况。
(1)涉讼权利人复杂。
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人越来越多样化。涉讼的权利人从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向许可使用人延伸。突出表现为近年来文字作品、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人提起的诉讼案件逐年递增。
(2)涉讼作品类型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最初单一的文字作品为主发展到包括电影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不同形式作品。
(3)涉讼作品性质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性质呈现多样化。以往案件多涉及当季、当红作品,现在案件中涉及对过季作品的权利主张(如黄浦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3]等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讼作品中电影《红色恋人》、《紫日》的出品日期均为2001年)。以往多涉及著名作家的知名作品,现在部分案件中涉及网络作家的作品(如黄浦法院审理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作品《龙域》、《兽血沸腾》、《神墓》等均为网络作家作品)。
(4)侵权行为形式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彩铃服务、短信服务、交易平台服务、下载服务、在线播放服务、链接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
4.案件中新问题较多
案件审理中,在权利认定、侵权认定等方面均出现较多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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