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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信息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呵呵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破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起爆药和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三)、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凡公司属各单位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均适用于本细则。
(四)、本细则由公司组织实施,治安科对所各单位、部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组织领导
(一)、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2)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3)负责组织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等各项制度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各安全教育。(4)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经常了解保管使用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发生不适合做此项目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二)、各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本细则。
(2)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熟悉爆破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清场、点炮、解除三种信号,确保安全。
(4)制止违章操作,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领导。(6)严格督促放炮员执行安全爆破操作规程和日领、日用、单日清退制度,防止私存乱放。
(7)监督对设备安全状况、炸药库等安全设施的检查或测试。
(三)、爆破员、仓库保管员、专(兼)职安全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接受过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担任仓库保管员。
(四)、爆破四大员即。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作业证》,才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三、爆破器材储存
(一)、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炸药库)的设立,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并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二)、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三)、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爆破器材发给承包人或个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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