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31号【发布日期】
2006-05-15【生效日期】
2006-05-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处置范围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二)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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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