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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政办发5号(绿化管理)

lsjdr—2012—01001

冷政办发〔2012〕5号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冷水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冷水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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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和绿化建设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园林管理处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区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与监察、园林绿化苗木与花卉的供应,参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绿线管制。

市林业部门应按照职权划分依法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娄底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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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臵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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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二)城市绿地率: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1%,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5%;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用地的2%;

(六)城市内河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七)城市道路绿化,市区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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