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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选5篇]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闽政[1997]第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1997-09-22.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水利水电厅制定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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