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7〕9号【发布日期】
2007-04-11【生效日期】
2007-04-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规定执行。
(五)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未完,全文共3874字,当前显示12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