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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包河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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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0】

【作者/来源区市容局政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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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巩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合发〔2006〕3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它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按照合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区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区两级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三、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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