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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老居民小区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第四条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合理评价支出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既要考核评估财政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考评其合法性、合规性。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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