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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2010年07月14日16时45分69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停车设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进入加速增长时期,但停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停车管理比较粗放,大量车辆占路停放、挤占道路资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为切实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出行、改善交通环境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强化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出行方式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格局,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

(一)提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具体标准按照2010年修订的《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执行

(二)强化对配建停车设施工作的监管。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设计停车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对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交通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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