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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陇政发〔2008〕25号成文日期:20080402标题: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体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在2005年《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直30个牵头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在2008年上半年内完成制定修订工作;未承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全市所有乡镇、村社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2008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对照省上主管部门的有关预案并与之衔接,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未承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参照《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部门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间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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