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下同)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12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给予补助:
(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下同)建设;
(三)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四)省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业务;
(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与县级财源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相结合,主要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一)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按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
l、培训服务业务。对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乡
[200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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