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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及受理范围
(一)予以行政许可内容及受理申请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Ⅱ、Ⅲ、Ⅳ和Ⅴ类放射源、Ⅱ、Ⅲ类射线装置;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范围
涉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使用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的有关手续;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及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核管”中心)
职责:
1、负责本地区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
2、负责协助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Ⅱ、Ⅲ、Ⅳ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属于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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