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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审、验 办事指南

消防办事指南

更新日期:2008-8-2611:04:34索引号:532300-007145-20080826-0009名称:消防办事指南

您好。这里是阳光警务服务中心为您热情服务。请您仔细阅读下面的介绍,了解您需要办理业务的相关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培训;

●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机构希望您知道的重要事项

一、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或竣工验收时,需办理建筑工程审核或者验收手续

二、您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或者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三、您在受到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后,如果已经改正了存在的火灾隐患,并想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

四、您如果想了解消防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素质,您可以在每月当地公安消防队站开放日到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

五、您单位的下述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从业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其他需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的重点工种、岗位、从业人员。

六、如何办理相关消防业务

(一)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在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希望能够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复查

(四)在云南省办理生产、维修、使用、销售消防产品的有关事宜,请到公安消防机构咨询

(五)如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名申请

七、办理实现

(一)直接到便民窗口办理

(二)到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三)相关手续办理可查询“各地消防热线”并致电咨询,相关申报表格可在“表格下载”中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后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报送下列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一)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未完,全文共3356字,当前显示11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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