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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一、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二、受理的期限

信访人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后,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从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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