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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

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2508字,当前显示7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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