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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

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08〕39号2008年3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人民政府)精神,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各类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重新进行审查修改。

(二)通过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通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和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强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范围,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布。要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土地督察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相应计划。

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清理处置闲置土地

(一)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认真清理和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费和闲置土地增值地价的收取并缴入同级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各市(州)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5月20日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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