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2-219:44:04|来源:甘肃国土资源网|点击数:163|【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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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
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未完,全文共1852字,当前显示5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