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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海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盘龙区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域内的中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
凡符合市招办规定合格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注册后,即取得学籍(高中新生同时取得会考考籍、高中考籍号与会考考号一致),准予入校学习。学生到校注册后,学校应填写统一样式的《学生学籍名册》,并将《学生学籍名册》报区教育局一份备案。
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学十五天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均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三章考勤
第五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导)主任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由校长批准。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要补假。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达三周课时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六条
凡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出
1、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教务(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开给全市统一的《转学证书》。
2、初中和高中学生转出,经接收学校同意,由原学校按规定批准后开出《转学证书》即可。
3、高中学生转出,需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和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盖章。
4、省属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学生转学的,经由市教育局中教处在《转学证书》上注明其为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
5、已转出的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而导致失学的,在一个月内原学校仍应准其回校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家长自己联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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