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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14号令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业经201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2月8日

(原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道建设和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将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畴,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管道企业的管道生产和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地震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管道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检测、维修、保养措施,明确管道安全保护的机构与人员,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报告。

第八条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新建的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应当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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