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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

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凡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

第三条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遵2

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xx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种植业达到3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到50万元以上,加工业达到70万元以上;

3.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种植业达到100万元,养殖业达到150万元,加工业达到200万元;

4.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5.企业在本区内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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