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3、深圳、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比较分析(聂拟) 3、深圳、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比较分析(聂拟).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3、深圳、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比较分析(聂拟)

深圳、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比较分析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简化商事登记手续,提升效率,提高我国市场活力,建立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通过特区立法程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相继于2012年10月和11月分别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并均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深圳、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大大改善当地创业者的创业环境,并对全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将对该两部特区商事登记法规的出台背景、改革依据、变革内容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及介绍。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制色彩,政府行政关于过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加大企业和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发挥,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为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提高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监管服务职能的转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我国现有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改革。2012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2012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同意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为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上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文件,深圳市与珠海市开始着手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两市人大常委会相继于2012年10月和11月分别通过了《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并均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与珠海市作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试点,对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示范作用,改革的成效对将来修订《公司法》等法律,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这是工商登记与监管史上一次重要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服务创新,对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改革依据

深圳市、珠海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东莞市、顺德区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依据有所差异。深圳市与珠海市均通过特区立法作为支撑开展更为彻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特区立法程序,分别制定了《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为两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特区法规层面的依据;而东莞市与顺德区不属于经济特区,不具备特区立法权,仅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文件,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作出通知及指引。

《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的出台得益于深圳市和珠海市于上个世纪90年代先后获得的特区立法权,即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级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依照本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的权力。特区立法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变通地、超前地制定法规和规章以适应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变革内容

本次深圳市与珠海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均包括了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等内容,但是两市对于以上改革内容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我们可通过两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的《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的详细规定进行对比分析。

(一)适用范围


(未完,全文共4956字,当前显示14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