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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四章股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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