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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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