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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三)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四)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六)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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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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