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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扶贫资金拨付程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财农[2001]93号)和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0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按规定程序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验收、审核后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报账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在报账制的管理中,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市)级财政审核管理,县(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具体组织财政扶贫资金日常核算、审核和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所具体实施报账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下达给我市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重

第1页共10页点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等)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第二章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局、市扶贫办作为市政府扶贫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由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大小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八条

扶贫项目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写出项目进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报账制要求审核拨付资金。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收到上级

第2页共10页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指标或拨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资金分批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下拨的项目管理费及培训费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制定的方案直接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资金跟着项目走,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根据本单位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单位验收签章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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