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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

(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1第八条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5.其它文件

(二)组成监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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