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工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项目备案;
(三)对涉及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四)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规程;
(五)对受资助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绩效检查。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项目自筹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三)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商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补贴、奖励等资助:
(一)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经专家评审,认为节能减排措施得力,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过去五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保供电奖励。
第九条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中具有开创性或者技术领先的项目;
(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四)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第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电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二)负荷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三)涉及电力方面的综合性课题研究及应用;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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