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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贫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搬迁住房建设的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建设基金。

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是指通过申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筹集的,享受优惠利率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的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贷款资金。

农户自筹资金是指农户自筹的建房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步搬迁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市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的中央财政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和补助的资金。

市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级投融资主体建设的资金。

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通过申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筹集的,享受较优惠利率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的用于同步搬迁的贷款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授权财政、扶贫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省、市两级投融资主体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安置区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养老院、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本着“总量充裕、标准适度、下达快捷、负担合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级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督促相关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

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负责省开行、省农发行贷款的统贷统还。设区的市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扶贫公司),为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市级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接省扶贫公司提供的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县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本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省扶贫公司资本金由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等资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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