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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符号

b超管理及孕妇b超检查制度

(一)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新购入和淘汰、报损、转借的b超设备,均应报县、市、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批准。未经审批的b超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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