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广义而言,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件提供了免责保护。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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