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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各类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声望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财政扶贫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表,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提款的基本核算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行使报账制资金的核算管理、项目审查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组织检查验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金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财政扶贫项目,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财政扶贫资金或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除省、市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拨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或由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报账核算。实行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报账核算,中心应设立扶贫资金专账、分项目明细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财政拨款通知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报账的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货商或项目实施单位)。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实行打卡发放,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当年结算,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三章报账项目与报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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