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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9号 10年10月1日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云府登736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环保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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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分级标准,实行同城合一,分级监管。

第五条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州公管办)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州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分级标准,报州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等。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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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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