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报告
瑞金市香山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本/修订:a/0
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自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宣贯以来,公司已经成功地建立起了符合标准和公司实际的环境管理体系,并且开始了运行。(a)污水排放:
存在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环境因素,生活废水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生产废水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
经检查。公司采用发酵床技术养猪,废水经发酵床处理不外排,所以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基本无生产废水,但生活污水都排入当地污水处理管网,满足法律法规要求。(b)大气污染排放
存在恶臭、食堂油烟和饲料粉尘环境因素。使用法律法规条款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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